1. |
收集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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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因在公司开设或延续帐户而向公司及在任何已存在文件中提供的个人资料将被公司作为下列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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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与处理 阁下申请开设及维持帐户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透过本港及海外的信贷报告机构索取信贷报告或处理 阁下向公司申请给予信贷或「孖展」安排的事宜或延续及检讨该等信贷或「孖展」安排 ( 如适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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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代 阁下购买、投资、交易、获得、持有、处置及办理各种证券等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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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保存有关资料,以符合本港所制订有关证券交易的条例及附属规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守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规则及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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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供个人资料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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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阁下有责任向公司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如 阁下未有提供所需个人资料,公司可拒绝为 阁下开设或维持帐户或提供有关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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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鉴于 阁下在条例下的责任,当向公司提供个人资料时, 阁下须确定所提供的资料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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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获转交资料人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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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司如认为有需要,可向处理证券、期货及期权结算的代理人或代名人、联系人、个人或法团及公司的核数师披露 阁下开设帐户的资料以运作 阁下帐户或执行上述1(b)所提及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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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为符合本港所制订有关证券交易的条例及附属规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守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规例, 阁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公司可向下列机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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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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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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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条例所界定的财经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有权查阅该等资料的政府部门,其他监管机构、个人或法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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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查阅个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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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的规定, 阁下可向公司要求查阅及更改不正确的个人资料。公司有权向 阁下收取合理费用以便处理有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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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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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阁下对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有任何疑问,包括查阅及改正该等个人资料,可致函﹕
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68 号万宜大厦 9 楼
资料保护主任收
电话号码﹕2297 9888
传真号码﹕2851 9955 / 2851 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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